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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生前曾向小明借款20萬元,經小明多次討要遲遲未還。老王去世后,小明找到老王的兒子小王,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小王對其父親老王20萬元的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小王當庭表示其已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故不應承擔其父親的債務。請問,小王需對老王的債務承擔責任嗎?
說法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