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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來湖州織里打工的安徽廣德民工張輝來因不事和業主劉某發生爭吵,劉某當即要辭退張輝來等7人。張輝來十分惱怒,威脅劉某說:“你敢辭退我們,我就殺掉你家兩個孩子!”隨即打電話叫來了40多位老鄉,雙方劍拔弩張。鎮司法所所長、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常務副主任吳美麗當即將雙方叫來,在認真聽取雙方的訴說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他們進行了有關法律的宣傳。經過做工作,張輝來等7人最后同意與業主劉某解除勞動關系,但他們要求調處中心幫他們重新計算一下計件工資的總額。吳美麗將張輝來等人所做的23種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調處中心,并根據市場價格客觀公正地評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資。張輝來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資后十分滿意。一場可能引起惡性事件的糾紛,終于得到了化解。那么吳美麗用什么法進行宣傳的呢,主要是《勞動法》中的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 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看來我們平時對勞資雙方都要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才能依法解決,不至于出現重大惡性事件,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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