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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某和王某戀愛過程中有諸多資金往來,期間王某以手里沒錢為理由多次向李某哭窮,李某看王某可憐曾多次轉賬,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寶、現金以及禮物。后期王某以替李某保管錢財為由,要求李某將錢財轉賬于王某。后來二人分手,王某拒不還錢,雙方對此爭執不下,發生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調節過程
法院的調解人員受理該案件后,分別對雙方進行了前期調查,了解案情發生的來龍去脈,以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后,約定時間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首先告知雙方當事人調解員的職能與責任。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情緒都較為激動,李某覺得自己付出感情付出金錢,最后王某還不領情。王某覺得那是李某戀愛期間的主動贈與,分手后又追回,是李某做事不地道。調解員對李某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李某好不容易愿意退一步好好聊聊的時候,王某并不愿意和解,并且言語之間可見情緒激動。最后在調解人員盡力調解之下,雙方并不愿意各退一步,而是選擇上訴法庭。
案件結果
當事人立案異地開庭以后由法官再次提議和解,最終雙方達成共識。
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王某歸還李某戀愛期間的保管錢財壹萬伍仟元整.
2:李某不予王某要錢財的利息.
經回訪,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滿意,未發生任何糾紛。
案例點評
因為戀愛關系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分手后關于經濟問題的處理屬于民事糾紛。王某拒不返還李某的錢財,屬于非法侵占個人財產,李某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王某返還財產。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清官難斷家務事,有些錢財可以追回,有些并不能追回。 希望大家以此案件作為警示,戀愛期間也要分清是借錢還是贈與,保管好自己的錢財。